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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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何者未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合憲?
(A)藥物廣告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播
(B)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C)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報導予以刑事制裁
(D)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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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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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9/11):

(B)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5條第二項保密義務找不到憲法判例與大法官解釋合憲判決

A藥物廣告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播

解釋文: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指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

釋字第 414

C 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報導予以刑事制裁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大法官解釋509

 

(D)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


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         釋字第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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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按讚 大四上 (2024/09/14):
1 下列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何者未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合憲?
(A) 藥物廣告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播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其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係為專一事權,使其就藥物之功能、廣告之內容、及對市場之影響等情事,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屬相符。
(B)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還沒相關釋憲(以前是連私人名義都不行,後來修法只限制代表機關名義)
(C) 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報導予以刑事制裁
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D)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
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13年 - 113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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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何者未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合憲? (A)藥物廣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