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權: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雖分別列舉中央與省縣之事項,惟國家與地方之事項甚繁,要難列舉無遺。且社會日在進步之中,新興之事業,亦將隨時發生,勢難預為列舉,此種未及列舉之事權,謂之剩餘權。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依憲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仍係本於均權制度之原則,以事務之性質,為分配歸屬之標準。換言之,除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1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對於剩餘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時,憲法本文規定係由下列何者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