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該契約可能會發生停止效力的結果。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
約停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 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契約自清償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 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收到前開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D)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得終止該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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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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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