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A)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B)基於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C)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D)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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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0), C(22), D(320), E(0) #346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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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才對吧 基於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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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與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的講學自由被廣泛解釋為對學術自由的保障,而大學自治則被視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確認,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範圍,涵蓋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及學習自由等重要事項.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50號解釋,大學在教學與研究相關範圍內,應享有相當程度的自主組織權。如果大學依其自主決策認為無須開設特定課程(如軍訓或護理課程),則法律不應強制要求設置相關單位。過去《大學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大學必須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的規劃與教學,但大法官認為此強制性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精神,因此宣告該規定應在一定期限內失其效力.
這意味著,大學有權根據自身教育理念與需求,自主決定是否設置軍訓室。若大學認為軍訓課程非必要,則可選擇不設相關單位,這正是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體現。國家雖可依法對大學進行監督,但監督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不得干涉大學在學術及組織上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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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5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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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365號 理由書:「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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