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記帳士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與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兩者皆應載明之法定事項?
(A)委任案件內容
(B)委任人之地址
(C)酬金數額
(D)委任日期
統計: A(15), B(55), C(554), D(23), E(0) #3349616
詳解 (共 5 筆)
【法條原文】《記帳士法》第14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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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
當記帳士要開始幫客戶辦理像是報稅、記帳等業務時,一定要跟對方簽一份「委任書」,
這份委任書必須一起交給政府機關(例如國稅局)。
這份委任書裡面一定要寫清楚這三件事:
1. 雙方的基本資料:誰是委任人(例如:陳先生)、誰是記帳士(附上證書字號)、雙方的地址。
2. 要處理什麼業務(例如: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記帳士能處理到什麼程度(例如:只能代理申報、不能決定稅額)。
3. 簽訂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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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實務案例】
例子:
王小姐是一家小吃店老闆,找了林記帳士幫忙做營業稅申報。林記帳士一定要先準備一份「委任書」,裡面要寫清楚王小姐的資料、林記帳士的證書字號、申報的業務內容、以及雙方簽訂這份文件的日期。然後在申報時,要一併把這份委任書送交國稅局,否則可能會被退件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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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口訣】
口訣:記帳委任「三要件」,人、事、時別漏寫!
• 「人」:雙方姓名、地址、證書字號
• 「事」:辦什麼業務、記帳士可以做什麼
• 「時」:簽約時間
延伸記憶:『人事時地物』去掉地跟物,就能背這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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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提醒】
• 考選部常考這條「委任書應記載事項」是選擇題出題熱點。
• 特別會出題混淆:「受理機關是否要收委任書?」→ 答案是「要」,而且是「隨同代理案件一起附上」。
• 要注意「證書字號」是記帳士的,不是委任人的。
• 「未附委任書」或「委任書資料不全」有可能導致代理無效或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