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耕地被有償撥用時,應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及改良費用,由何機關負擔?
(A)耕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B)需地機關
(C)原管理機關
(D)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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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13), D(0), E(0) #910717

詳解 (共 2 筆)

#1222982
第 11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
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
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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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 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 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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