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政府核定之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屬於下列那一類?
(A)公路汽車客運業
(B)小客車租賃業
(C)市區汽車客運業
(D)遊覽車客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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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33), C(2286), D(21), E(0) #529342

詳解 (共 3 筆)

#783373
公路法
第34條(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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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724
請注意 5.6.7.沒有核定路線&核定區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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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51

應該是他們這些是沒有在核定的區域或路線上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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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2944
未解鎖
名  稱: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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