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其所擬適用之某一法律有違憲之虞,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宣告該法律無效
(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C)逕自拒絕適用該法律
(D)仍須依該法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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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1153), C(167), D(61), E(0) #52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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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804124
釋字第 59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2月25日
解釋爭點
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意涵?
解釋文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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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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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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