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多少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五個月
(B)六個月
(C)七個月
(D)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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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331), C(48), D(47), E(0) #654095

詳解 (共 2 筆)

#937769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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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029


Ⅰ 第 1010 條 (夫妻財產制的改變)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重點:

此條文規定了夫妻之一方在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以上各款為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財產制的具體情形。
問題:

在什麼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答:當夫妻之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時: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2)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3) 依法需要他方同意的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
4) 有管理權的一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6) 有其他重大事由,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Ⅱ 第 1010 條 (夫妻財產制的改變)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重點:

當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者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已經分居超過六個月時,前項規定同樣適用。
問題:

如果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者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他們可以請求什麼?
解答:如果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者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他們可以請求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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