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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 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屬於下列何者之建造行為?
(A)重建
(B)改建
(C)修建
(D)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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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7)
第 9 條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n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n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n ,應視為新建。n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n 或擴大面積者。n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n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F
JC 小一上 (2019/10/29)

建築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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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