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為政務運作成立之基金,其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
(A)普通基金
(B)作業基金
(C)特種基金
(D)業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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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0), B(30), C(7), D(6), E(0) #141940

詳解 (共 1 筆)

#979117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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