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保險法第 138 條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保險合作社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B 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人身保險及健康保險者, 不在此限 C 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D 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結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A)ABD
(B)BCD
(C)BC
(D)AB。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5), B(149), C(92), D(573), E(0) #3019107
統計: A(915), B(149), C(92), D(573), E(0) #3019107
詳解 (共 4 筆)
#6391389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9
0
#5671925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8-3-2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年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舉例,並分別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條件之保證,則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三種不同數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則應至少包含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參考(例如:6%、2%、-6%),並應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