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聲請不合規定者,均應不受理
(B)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仍得逕行聲請,無須上級機關層轉
(C)法官得針對判決,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
(D)均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參與評議,及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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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89), C(426), D(246), E(0) #3021414
統計: A(385), B(89), C(426), D(246), E(0) #3021414
詳解 (共 10 筆)
#5672942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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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30 判決: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
§31 裁定:過半數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
§32 ll 聲請案件之受理: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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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75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80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87 人民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評決:過半數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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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裁定&人民統一解釋案件(門檻較低):過半+過半 判決&聲請案件之受理:2/3+過半 彈劾&政黨解散(門檻較高):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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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57
選項(D)唯有記起來才不會選錯。
詳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章第1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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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73
A選項為何不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得裁定不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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