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A)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B)荒地限期使用並經加徵荒地稅滿 2 年後仍不使用者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照價收買
(D)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限期 1 年未出售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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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102), C(941), D(92), E(0) #1861626
統計: A(489), B(102), C(941), D(92), E(0) #1861626
詳解 (共 5 筆)
#7627628
(A) 錯誤:公告現值應改為公告地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地價的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
注意: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是不同制度。
(B) 錯誤:2年應改為3年。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農業用地閒置,經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者,先加徵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才得照價收買。
(C) 正確:土地法第157條。
法條原文: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D) 錯誤:1年應改為2年。
依《土地法》第72條,超過土地最高限額的土地,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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