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監護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人可自己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B)受監護宣告者,有限制行為能力
(C)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其宣告
(D)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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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253), C(30), D(51), E(0) #1458298

詳解 (共 2 筆)

#1543264

詳解如下

A:民法[14-I]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B]:民法[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民法[14-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D:民法[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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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807

(B)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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