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工會為抗議公司不當裁員,影響員工生計,預定召集員工代表約百人於甲分局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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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坐四望三) 高二下 (2017/06/07)
集會遊行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第 8 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所在地警察局、警察分局)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