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係修憲者引進類如德國基本法防衛性民主之理論,亦為憲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明文之限制。
該項修憲之目的係在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下簡稱防衛性民主之目的),人民團體法系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與該目的之落實亦有關聯,故就人民團體主張特定政治理念即不予許可,其立法目的如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防衛性民主原則,而以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其立法目的者,該目的既已為修憲者所確認,應即可認屬合憲之目的。
1 為防止極端政治勢力利用自由民主制度破壞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憲法增修條文中有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