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A)第六職等(B..-阿摩線上測驗
1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8/13)
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