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離去在臺北市之住所,生死不明長達10年,經其配偶乙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
現尚生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因而消滅
(B)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C)甲之權利能力因而消滅,但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D)甲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但其行為能力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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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402), C(315), D(131), E(0) #2436179
統計: A(92), B(1402), C(315), D(131), E(0) #2436179
詳解 (共 6 筆)
#4284329
一、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故宣告死亡者係以法律「推定」其死亡,如果實際上沒有發生,當然可以推翻法律上的推定。
二、另宣告死亡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失蹤人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之狀態,如確認甲未死亡,即可撤銷死亡宣告,而甲死亡宣告之效力就會溯及至死亡宣告時消滅,故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由上,
(A)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因而消滅→(x) 甲未死亡,可以推翻法律上推定,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未消滅。
(B)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o) 理由同上
(C)甲之權利能力因而消滅,但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x)理由同上
(D)甲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但其行為能力因而消滅→(x)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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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973
死亡宣告,法律關係消滅的是財產與身分上的法律關係,並非剝奪尚未真實死亡之被宣告者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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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267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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