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借最佳解
所以反面解釋
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並非禁止一切的差別待遇,只要具備下列條件,即為合理的差別待遇,亦為憲法、法律所許可:
1.事實狀態確實有不利之差異存在(例如:身心障礙之就業)。
2.採取差別待遇係在追求實質平等的正當目的(例如:對原住民考試加分,在提高其競爭力)。
3.事實本質有必要予以差別(例如: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4.差別待遇的方式、程度,須為社會通念所許。
因此,答案為(C)。
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
1 行政行為得否為差別待遇? (A)為授益性行政行為時,無論如何,均得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