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
(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B)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C)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之同意
(D)須以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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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642), C(124), D(60), E(0) #377792
統計: A(365), B(642), C(124), D(60), E(0) #377792
詳解 (共 3 筆)
#3704631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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