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B)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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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183), C(265), D(213), E(0) #377864
統計: A(615), B(183), C(265), D(213), E(0) #377864
詳解 (共 10 筆)
#577037
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便應依職權偵查;但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便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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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30
告訴乃論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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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37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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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53
B在刑訴第252條
C在刑訴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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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94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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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04
針對A選項,個人的看法如下:
刑訴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不論如何得知,只要知道就可以偵查,當然就與有沒有告訴無關。
再加上以下刑訴條文可得知,有在偵查後才得知告訴乃論罪之情形,所以可以反證上述的推論。
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42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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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85
喔~我懂了,就是不得提起"起訴"而非不得提起"偵查",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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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5
BC有法條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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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13
那請問A選項是錯在哪啊?如果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這樣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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