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緩起訴處分之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法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B)自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C)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D)自開始偵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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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655), C(2319), D(25), E(0) #377867

詳解 (共 1 筆)

#495850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06 13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 253-1

  • 被告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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