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A)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B)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C)本罪之誣告罪
(D)本罪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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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0), B(249), C(481), D(147), E(0) #377868

詳解 (共 5 筆)

#485592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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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877

A選項錯在,如果已經構成牽連犯了,根據案件的同一性,當作是同一個案件一起起訴

(例如一起打人就一起起訴)

而刑事訴訟法265條規定追加的"相牽連之犯罪"和"牽連犯"是不同的

是說如果因為"一起打人"開始刑訴的程序了,又因為"一起打人"這個犯罪做偽證、或誣告之類的罪

因為和原本的罪性質不同,所以是用追加起訴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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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18

牽連犯之意義(參舊刑法第55條後段)<<已遭刪除~

行為人所為之數個故意行為實現了數個不同之犯罪構成要件,數罪間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在量刑上以重罪量刑,例如侵入住宅竊盜,以重的竊盜罪論處並量刑。

 (二)牽連犯之缺失

1、牽連犯的規定無助於犯罪單數或犯罪複數之判斷。

2、牽連關係的不確定而擴大其範圍,致混淆競合論的判斷概念,使刑法判斷結論上,顯現眾多歧見,而予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之感。

3、牽連犯之一部有罪判決確定,對於另一部分犯罪,亦因既判力之作用無法再行追訴,將影響司法威信,且與人民之法感情不符。 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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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48

有人可以解釋嗎?

"牽連犯"   和   "相牽連之犯罪"。  有什麼差別和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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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987

74.下列有關牽連犯之刪除理由,何者不正確?
(A)牽連犯與法條競合、包括一罪等本來一罪性質相異
(B)牽連犯係數行為侵害一法益
(C)牽連犯之實質根據難以合理說明
(E)牽連犯之存在有鼓勵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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