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董事之選舉 採★★★★★(★★★198...
公司法 第199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