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簽稿撰擬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應採先簽後稿方式擬辦
(B)有關重要人事案件應採簽稿併陳方式擬辦
(C)有關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需加說明之案件應採先簽後稿方式擬辦
(D)有關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應採簽稿併陳方式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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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7), B(73), C(41), D(88), E(0) #3117534
統計: A(1027), B(73), C(41), D(88), E(0) #3117534
詳解 (共 2 筆)
#6009350
一、先簽後稿(重要.決策):
- 有關政策或重大興革案件。
-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等案件。
- 重要人事案件。
-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 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之「簽」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二、簽稿併陳(說明.限時): 簽與稿同時往上陳
- 文稿內容須另作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說明之案件。
- 須限時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 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所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簽」。
三、以稿代簽:
- 案情簡單或例行層轉之案件。
- 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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