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乃針對國際條約轉換為國內立法之程序加以說明,下列何者非該號解釋文之內容?
(A)兩岸間文書若有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且具有經濟與社會等國家重要事項者,一律送立法院審議
(B)國際文書之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稱為協定且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C)除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之國際文書若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 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得免送立法院審議
(D)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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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2), C(59), D(13), E(0) #1187086

詳解 (共 3 筆)

#1422313


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D)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B)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C)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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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712
釋字第329號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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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882

所以A是對的?只是非329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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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1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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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乃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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