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B)條約案經立法院議決後,該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C)直轄市訂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得作為行政罰之依據
(D)私立大學之教師升等辦法非屬行政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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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89), C(122), D(1327), E(0) #3255422
統計: A(336), B(89), C(122), D(1327), E(0) #3255422
詳解 (共 8 筆)
#6381990
(A)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正確。
台灣於2009年將《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國內法化,並明文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
(B) 條約案經立法院議決後,該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 正確。
依據《憲法》第5條與《條約締結法》,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具有法律位階,與國內法律同等。
(C) 直轄市訂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得作為行政罰之依據
→ 正確。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可設罰鍰,依法具法律保留要件,所以可作為行政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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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私立大學之教師升等辦法非屬行政法法源
→ 錯誤。
雖然是私立大學制定的內部規章,但教師升等牽涉到公法上地位(例如教育部審定、政府補助、資格認定),屬於公法行為的一環,可以被視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部分,至少是具公法性質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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