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 製 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 送、貯存、販 賣、輸 入、輸 出、作為 贈 品或公 開 陳 列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物,若 出現 下 列 哪一 種 情形,除 情 節 輕 微 外,需 處 七 年以 下 有期徒 刑,得 併 科 新
臺 幣 八 千萬 元 以下罰 金 ?
(A)從 未 於國內 供 作 飲食 且 未經證 明 為 無害 人 體健康
(B) 未 成熟 而
有 害 人 體健 康
(C)添加 未 經 中央 主 管機關 許 可 之添 加 物
(D)逾 有 效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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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 C(51), D(3), E(0) #18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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