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地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份每處面積不小於
(A)10 平方公尺
(B)15 平方公尺
(C)20 平方公尺
(D)3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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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1), D(0), E(0) #96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