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之土地所有人,為其鄰地所有人乙設定地上權,並約定只要乙仍為鄰地所有人,地役權即繼續存在,否則在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亦為有效力。此項約定在法律上之意義為何?
(A)前段為條件,後段為期限
(B)二者均為條件
(C)二者均為期限
(D)後段為條件,前段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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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6), B(80), C(24), D(145), E(0) #252843

詳解 (共 8 筆)

#387907
只要乙仍為鄰地所有人,地役權即繼續存在--->條件
否則在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亦為有效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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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85
條件代表有可能會發生變動的(ex:明天下雨,明天不一定會下雨)
期限是時間到一定會發生的(ex:天下雨,一定會下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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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605
前者是解除條件,後者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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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06
所以就是說如果乙是鄰地所有人就不會被時間所限制,如果乙不是的話,就會有時間的限制,這樣解釋對嗎??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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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11
他的意思應該是說就算乙已經不是鄰地所有人了
這個地役權在後面那個時間以前還是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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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26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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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98
我知道前面是講"條件",可是我不知道後面那個時間代表什麼,是表示只要乙持續為鄰地所有人在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地域權就可以持續存在嗎??(對不起,我總是被文字搞混= =|||)謝謝回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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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67
我覺得4F大大說的沒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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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4150
未解鎖
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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