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以上均不可
(E)以上均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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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80), C(11), D(97), E(440) #245176

詳解 (共 6 筆)

#301980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 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第 184 條 除有前條第三項之裁定外,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 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 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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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84
本題均可,除有公益之維護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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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792
行政訴訟法183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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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52
法律修改囉!答案多個E選項"均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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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954
請問什麼時候修法的啊,我課本還寫撤銷訴訟...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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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79

行訴法第183條第一項規定,除"撤銷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行政法院認有維護公益之必要者,應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

第二項規定,前向合意(停止),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第三項(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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