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哪些人所得為之權利?
(A)相關郵件寄件人
(B)相關郵件收件人
(C)相關郵件其他人
(D)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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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7), B(749), C(92), D(5863), E(0) #1962547
統計: A(1937), B(749), C(92), D(5863), E(0) #1962547
詳解 (共 5 筆)
#4261439
郵件處理規則第六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本條係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補償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
※本條與規章第216條規定內容相同。
※取得代位求償權之限制:
1. 必須先依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補償金後,始取得代位求償權。
2. 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3. 代位求償權僅得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而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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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92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68 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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