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我們稱之為下列何者?
(A)附屬物
(B)從物
(C)法定孳息
(D)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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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95), C(7), D(11), E(0) #1696153

詳解 (共 2 筆)

#2484913

民法 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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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199

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

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具使用上之獨立性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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