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現行法制,下列何者並未享有言論免責權?
(A)立法院立法委員
(B)監察院監察委員
(C)高雄市市議員
(D)板橋市市民代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2139), C(25), D(382), E(0) #135659

詳解 (共 1 筆)

#4614170

(A)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3 條

立法委員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言論免責權(原本有,但憲法增修條文改為停止適用=沒有)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 條(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停止適用)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節錄)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C)市議員和(D)市民代表都言論免責權

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

、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額外補充:國民大會代表也跟監察委員一樣,原本有有言論免責權(憲法第32條),後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停止適用。

3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