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一的阿華在父母離異後,由父親取得監護權,但經常遭受父親的身體暴力對待,在無法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無法代替阿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A)阿華的媽媽
(B)阿華的姑姑
(C)阿華的姨丈
(D)阿華的諮商心理師
統計: A(20), B(11), C(197), D(893), E(0) #3131598
詳解 (共 2 筆)
何謂民事保護令?
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1.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2.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3.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如何聲請保護令?
1.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2.具「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何謂通常保護令?
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2.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3.有效期限:依法官核准為準,最多二年。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兩年以下。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本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何謂暫時保護令?
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2.審理程序: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也可開庭調查。
3.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何謂緊急保護令?
1.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2.審理程序: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3.審理期: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4.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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