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5條說明,此題解答是否是有誤呢?
金融債券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最短不得低於二年,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該法規廢止了,詳見金管會104/2/12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金管會表示,為吸引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增加配置國內資源,發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金管會已修正銀行法第11條及第72條之1,並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包括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及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之規定,在年期及使用目的放寬,以提供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及用途時更多彈性,並掌握市場商機。另金管會因銀行法修正及增加發行金融債券彈性,亦修正本辦法,本次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金管會表示,為吸引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增加配置國內資源,發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金管會已修正銀行法第11條及第72條之1,並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包括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及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之規定,在年期及使用目的放寬,以提供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及用途時更多彈性,並掌握市場商機。另金管會因銀行法修正及增加發行金融債券彈性,亦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3條條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一、 鑒於銀行法第11條及第72條之1已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之規定,爰配合刪除。另新增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二、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得採發行人信用評等之情形:為鼓勵銀行發展債券型金融商品,並兼顧一般自然人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權益,銀行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銷售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時,其債券應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其餘情形,得採發行人信用評等,以利銀行得視市場趨勢及客戶需求適時設計債券商品,以掌握市場商機並滿足投資人需求。(修正條文第6條第2項)三、 適度放寬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相關限制: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一定期間內發行,不受核准後一年內發行之限制,並得於額度內循環發行,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金融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提升銀行發展債券類金融商品之能力,並提供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投資人所需之債券類金融商品。(修正條文第10條)
1.有關金融債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債券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