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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_第 51、3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2211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_第 51、3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2211

年份:109年

科目:信託法規

1.某甲將公司債交付信託,已依規定辦理信託公示,但未通知該公司債發行公司,則該信託行為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C)無效,但能對抗第三人
(D)有效,但不能對抗該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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