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積極處理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不適任現職人員,以充分發揮人力功能,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不適任現職人員,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因病不能工作者:久病不癒、精神病患等。 (二)不勝任現職者:專長不符、學能不足、人地不宜等。 (三)不守紀律者:誣控濫告、慣滋事端、怠於工作等。(D)俯順輿情解釋:順從民意,照輿論來行事。
1.梁實秋〈駱駝〉:「我嘗想:公文書裡罷黜一個人的時候常用『□□□□』四字,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