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為犯罪幫派的首領,計劃犯罪,並指揮督導乙、丙犯強盜殺人罪,甲成立該罪的:
(A)教唆犯
(B)幫助犯
(C)共同正犯
(D)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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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29), C(3954), D(464), E(0) #136807

詳解 (共 10 筆)

#116237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為犯罪.強制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陳治宇P2-489)

共同正犯--係對法律預定由單獨正犯實行之犯罪,而由數人之共同行為予以實行之者...刑28(陳治宇)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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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05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須行為人有犯意的連絡,行為的分擔。
               而實務上的見解為只需有犯意的聯絡或行為的分擔,二者具其一即能成立。


間接正犯:係行為人利用他人不知情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以達自己所欲犯罪之目的
                 被利用人不知情被脅迫無行為能力皆能成立。

                 至於本題為何不是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看行為人有無犯意的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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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76
1.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亦即行為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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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6180

(A)教唆犯屬於共犯之犯罪型態。

(B)幫助犯屬於從犯之犯罪型態。

(C)共謀共同正犯:事先有共同明示的意思聯絡,參與謀議,而由其中部份人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如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共謀共同正犯屬於共同正犯之下位概念群
(C)共同正犯(功能性支配):兩個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而言。每一個參與之正犯,既係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彼此以他人之行為互為補充,共同完成犯罪(功能性之犯罪支配),自應對於該共同行為,擔負共同刑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

(D)間接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間接正犯: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犯罪故意之不知情人、強制他人為自己為犯罪者,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過失犯、純正特別犯不可以成立間接正犯,惟未遂犯則可以。


正犯→共同正犯(釋109)→共謀共同正犯(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
 ┕→間接正犯

參與犯→教唆犯(共犯)
  ┕→幫助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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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361
題目說甲督導兩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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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591
又沒說乙丙原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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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68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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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968
Ans:C教唆犯:行為人原無犯意,其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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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058
間接正犯又不是只有利用不知情或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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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13

請問間接正犯 和共同正犯的區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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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0300
未解鎖
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亦即行為人原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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