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為犯罪幫派的首領,計劃犯罪,並指揮督導乙、丙犯強盜殺人罪,甲成立該罪的:
(A)教唆犯
(B)幫助犯
(C)共同正犯
(D)間接正犯
統計: A(615), B(29), C(3954), D(464), E(0) #136807
詳解 (共 10 筆)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不知情;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為犯罪.強制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陳治宇P2-489)
共同正犯--係對法律預定由單獨正犯實行之犯罪,而由數人之共同行為予以實行之者...刑28(陳治宇)2-485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須行為人有犯意的連絡,行為的分擔。
而實務上的見解為只需有犯意的聯絡或行為的分擔,二者具其一即能成立。
間接正犯:係行為人利用他人不知情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以達自己所欲犯罪之目的
被利用人不知情、被脅迫或無行為能力皆能成立。
至於本題為何不是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看行為人有無犯意的連絡
(A)教唆犯屬於共犯之犯罪型態。
(B)幫助犯屬於從犯之犯罪型態。
(C)共謀共同正犯:事先有共同明示的意思聯絡,參與謀議,而由其中部份人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如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共謀共同正犯屬於共同正犯之下位概念群。
(C)共同正犯(功能性支配):兩個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而言。每一個參與之正犯,既係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彼此以他人之行為互為補充,共同完成犯罪(功能性之犯罪支配),自應對於該共同行為,擔負共同刑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
(D)間接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間接正犯: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犯罪故意之不知情人、強制他人為自己為犯罪者,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過失犯、純正特別犯不可以成立間接正犯,惟未遂犯則可以。
正犯→共同正犯(釋109)→共謀共同正犯(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
┕→間接正犯
參與犯→教唆犯(共犯)
┕→幫助犯(從犯)
請問間接正犯 和共同正犯的區別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