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不法行為而得接受法律制裁之能力,稱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識別能力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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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66), C(176), D(4750), E(0) #136811
統計: A(916), B(66), C(176), D(4750), E(0) #136811
詳解 (共 7 筆)
#312670
行為能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責任能力--->負責不法行為的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責任能力--->負責不法行為的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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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61
行為能力--是獨立為法律行為的能力
有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之成年人或未滿20但已結婚
限制性行為能力:7歲以上未滿20歲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由法代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權利能力--只有有跟無,自然出生的人類就有權利能力,例外為胎兒,以將來非為死產者,關於其個人利益 視為既已出生。民法§7
責任能力---以 "識別"為判斷基礎,是否知悉自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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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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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326
-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歲行為能力----??
- 死亡責任能力----18
-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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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30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我記得有一題的答案是,識別能力? 那題是在說什麼的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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