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做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者,處罰鍰(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B)..-阿摩線上測驗
1F Ray Nikolaus 小六下 (2013/09/26)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9 條
1.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4.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第 32 條1.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 查看完整內容 |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3/06)
新修正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