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災害防救法」所稱災區之規定,指因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
範圍由誰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A) 消防署
(B) 內政部
(C) 災害防救辦公室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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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5), C(2), D(62), E(0) #2546056
統計: A(0), B(25), C(2), D(62), E(0) #2546056
詳解 (共 2 筆)
#5375468
第44條之10(災區之定義及範圍)
﹝1﹞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1﹞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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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486
災害防救法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2. 水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3. 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4.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5.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6.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7. 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2. 水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3. 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4.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5.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6.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7. 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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