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之命令,屬官有 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
(A)拒絕服從
(B)隨時陳述
(C)向再上級長官報告
(D)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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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5520), C(258), D(10), E(0) #142445

詳解 (共 3 筆)

#551860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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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68
原本題目:1.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
(共 2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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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460
公務員服務法 第 3 條(111.06.22修正)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請問去年六月修法,這樣對於長官違法的命令,應該就能選(A)拒絕服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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