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主管機關得依法公告禁止該地區建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之規定為何?
(A)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B)不得超過二年
(C)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D)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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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639), C(8), D(9), E(0) #310705
統計: A(180), B(639), C(8), D(9), E(0) #31070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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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4 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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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540
都市更新條例 第24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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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65
禁止該地區建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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