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立法程序中,下列那些機關可以提出法律案?請選出最正確的組合。
①行政院 ②考試院 ③監察院 ④總統府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統計: A(482), B(168), C(230), D(6186), E(2) #391280
詳解 (共 9 筆)
法律是現代社會行為的準則,而國會的重要職權就是在制定法律;國會制定法律,積極的意義是規定甚麼事是一定要做,什麼事是可以裁量的,甚麼事是被禁止的。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就規定有四種事項是必須以法律規定的: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案的提出─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
依據現行規定,只有政府機關和立法委員可以提出法律案:
1.政府提案: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及法律案以外的其他議案;考試院提出的法律案,則以其職掌範圍內的事項為限。監察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號解釋,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也是依大法官會議第175號解釋,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的組織及司法權行使的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行政部門擁有相對龐大的人力、財力,以及掌握資訊的優勢,所以成為主導國家決策立法要角是無庸置疑的,但在民主意識高漲的環境中,行政部門透過其所擁有的專業與技術強項,提出適切的法律案,函送本院審議,當中必須重視回應人民需求,有效執行。是以,在提案程序中,行政部門要盡可能蒐集民意、反應輿情、詳盡調查論證,做好政策執行可行性分析,這些將有助於立法階段議案審議之進行。
2.委員提案: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有15人以上的連署,可以提出法律案;各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提案範圍也不受限制。至於各委員會則沒有提案權。
近年來,委員提案的表現非常積極,對於民眾所關心的事務提出不同版本的方案,也常走在行政部門之前,引領行政部門關切某些議題。各位學員可以多關注這方面的訊息,非政府組織的菁英可透過意見的表達,讓議題充分獲得討論;政府部門的高階幕僚可透過資訊的獲得,協助機關首長瞭解委員所關心的事務,以及進入審議階段之準備,甚至須隨即提出行政院的版本,以表明行政院的政策,俾併案讓立法委員審酌。
總統不能提,改1234就錯了....
有關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茲分述如下:
法律制定提案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立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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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大家做參考~
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