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B)其標的以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有瑕疵者為限
(C)須以書面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由上級機關作成異議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3), B(119), C(138), D(41), E(0) #313065

詳解 (共 2 筆)

#273397
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9
0
#4536993
(B)救濟標的:對於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