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為:
(A)無著郵件
(B)欠資郵件
(C)無法投遞郵件
(D)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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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16), C(3429), D(535), E(0) #977498

詳解 (共 1 筆)

#5566444
郵件處理規則
第 56 條
1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3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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