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中山分局接獲轄內某高中通報有1名17歲之學生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該分局應如何處置甲?
(A)移送地檢署偵辦
(B)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C)移送簡易庭裁定
(D)由分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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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4), C(56), D(4), E(0) #3705676

詳解 (共 1 筆)

#7343159

少事法是「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社維法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兩者的差別在,前者有「經常」。

本題未提到「經常」,故不適用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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