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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七條中,規
定有關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
土壤者之罰則,下列何項敘述不正確?
(A)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
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
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C)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
者,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D)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
者,致輕傷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
未解鎖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